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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精神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享受的标准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调整到700元;其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00元。
在宁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老工人,其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标准。
三、所需经费
此次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江苏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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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