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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06-12-04  00:00        次  

南京苏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因你所未保持设立条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厅于200684日向你所下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整改通知》(NO.2006003),责令你所在2006109日前进行整改并达到设立条件。经核实,你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达到设立条件。

    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世界杯视频直播关于同意设立南京苏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苏财会[2001]541号)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32010029)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同时废止。请你所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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