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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腐败等行为给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资金造成的损失,世行设立了处罚制度,对参与欺诈与腐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措施。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世行的《章程》。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世行处罚制度的沿革和内容,以及值得借鉴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行处罚制度的沿革和内容
1996年,世行针对违规采购行为建立处罚制度,开始在采购和咨询顾问指南下实施处罚。1998年,世行成立由世行高级职员组成的处罚委员会,对涉及处罚的案件进行处理。1999年,世行实施第一次处罚,迄今已有330家(单位或个人)受到处罚。2001年,世行成立机构廉政部(Department 0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INT)负责调查有关世行工作人员和贷款项目的欺诈和腐败举报。
(一) 桑格报告关于世行处罚制度的修改建议
2002年,桑格报告(Thornburgh Report)提出世行处罚制度修改建议,该建议在2004年处罚制度改革方案中被采纳,主要内容包括:
1.改革处罚程序。在处罚程序上,将原来的一级处罚程序(即由处罚委员会进行处罚)改革为两级处罚程序:引入评审官评议的前置程序,并将处罚委员会改革为处罚理事会。
2.增加处罚的灵活性。世行实施处罚最常见的形式是“取消资格”。桑格报告建议实施“有条件保留资格”,即有条件地保留受处罚人(包括单位,下同)参与采购的资格,一旦该受处罚人违反了规定的条件,其参与采购的资格即被取消。此外,世行还实行了“附加解除和恢复条件的取消资格”的处罚制度,即暂时取消受处罚人参与采购的资格,如果采购人能够遵守世行在处罚时附加的特定要求,就可以恢复其资格。这两种制度都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制度,既表明了世行对被处罚人的否定评价,同时又给予被处罚人自身修正的机会,在实践中,有利于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
(二) 世行处罚制度一揽子改革方案
2006年8月1日,世行执行董事会一致通过了对世行处罚制度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将处罚制度扩大到采购范围以外,更普遍地涵盖到与使用世行贷款资金筹备和(或)实施世行资助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欺诈和腐败问题。达到此目的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腐败活动”、“欺诈活动”、“串通活动”和“施压行为”重新进行规范定义,扩大其涵盖范围,并强调这四种行为不需要“完成”,只要有企图,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指南》、修改世行的《贷款通则》等形式将处罚制度以及其他补救措施扩大到其他贷款活动的领域。
2. 将“阻碍行为”作为一项新的可予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阻碍行为”主要指不遵从世行的第三方审计权利和故意阻碍世行对欺诈和腐败性进行调查的行为。
3.将腐败的对象从“公务人员”扩大至“另一方”,以便包含 IBRD(国际复兴发展银行)和IDA(国际开发协会)业务中的私人团体(如非政府组织、中间金融机构),也包含IFC(国际金融公司)、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PRG(部分风险担保机制)业务中的腐败行为。
二、采购活动中反腐败的具体做法
世行将腐败确定为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对参与舞弊或腐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实施一系列处理、处罚。其在采购活动中反腐败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l. 在舞弊或腐败活动发生初期,世行及时发现的,即发出谴责信,明确有关方面所必须采取的行动,以防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2. 可以暂时或永久禁止违反了采购或咨询专家指南的公司或个人进一步参与任何世行支持的项目。
3.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那些违反了呆购或咨询专家指南的公司或个人的名单以及它们受到的惩罚。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政策研讨会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