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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现摘要如下:
一、关于做好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一)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2007年的政府立法中,要按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抓紧有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群众和基层办事提供便利;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具体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并保障权利的实现。要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试点范围,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并尽快将有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二)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政府立法为了人民,就必须依靠人民。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在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数量。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要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以避免听取公众意见流于形式。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立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在提高政府立法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紧研究总结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及时把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安排上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政府立法工作中协调难度越来越大。承担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法制办在法规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务院决定,防止问题久拖不决。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复核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在复核时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和沟通。
2007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年内需要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二、关于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2007年立法重点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抓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2007年,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7件,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33件。其中财税方面立法项目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财税立法项目2件:
1.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财税立法项目6件:
1.评估行业管理条侧(财政部起草)
2.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
3.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
5.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财政部起草)
6.出口退税暂行条例(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