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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第五十四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国务院起草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007年3月1 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不断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8.81%,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为国家财政组织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但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二、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企业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从世界上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家来看,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法的情况也极为少见。因此,需要尽快改革按内资、外资分设所得税的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迫切需要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
(三)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较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格局,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实施十多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两套税法却没有针对新情况及时修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如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此外,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三、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重大意义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四)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
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企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四、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需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 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二) 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 调控经济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四) 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五) 理顺分配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六) 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下“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一) 关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二) 关于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 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 关于税前扣除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金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四) 关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
(五) 关于反避税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六)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
为缓解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间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主要内容:(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税率;(2) 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措施,有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等,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世界银行实证研究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