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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第49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中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的发展阶段。《条例》共7章47条。现将《条例》中涉及到财政工作的内容摘编如下:
一、明确水文事业为公益事业
《条例》明确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规定了保障水文事业发展的基本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3条、第6条)
二、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
《条例》对水文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4条、第1 7条)
三、水文站网建设
《条例》规定,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第11条、第1 2条)
四、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利用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