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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7-12-04  00:00        次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财会处函[2007]10号)收悉。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3年”、“5年”和“1年”,都是指周年,即分别表示“满3年”、“满5年”和“满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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