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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发布日期: 2007-07-18   00:00     字号:[ ]

  一是认真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锁定乡村债务底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台账,按债权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做到原始资料完整,帐务记载有根有据。实行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县(市)按省的规定表式编制报表,省辖市审核后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向省上报。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制止新债。从规范各项制度入手,解决当前乡村举债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程序失范、管理松驰等问题,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三是扩大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增加东海、盱眙、大丰、宝应四个试点县(市)。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试点地区做到年内基本不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先行试点的县(市)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确保乡村净债务继续下降,扩大试点的县(市)确保净债务下降20%以上。

  四是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0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通过财政预算和教育附加安排、统筹县直管学校收费收入等非税资金、处置闲置校产、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争取二年、确保三年内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与学生数、合理建设规模及造价挂钩,与债务情况的真实性挂钩,与化债工作实绩挂钩,对有关县(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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