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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4-29   00:00     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3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1l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3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31720071231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123l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11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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