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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单位:
最近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教[2006]341号),对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政策作了调整,取消了管理费、杂费、赞助费等,统一收取保育教育费,并对职工报销保育教育费标准作了规定。现对省级单位职工子女在幼儿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规定如下:
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南京市区常住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幼儿园出具的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报销标准为每月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
此规定适用于在宁(不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省级单位,非在宁省级单位职工子女在幼儿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报销问题,请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0 0六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