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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税[2008]3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各地应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政策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8年版)》的通知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