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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系列政策

发布日期: 2009-12-08   00:00     字号:[ ]

  一、政策文件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 

  世界杯视频直播关于印发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外金[2009]38号) 

  二、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采取普惠制,不论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适用于省内所有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在江苏境内的各政策性银行江苏(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各类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各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 

  三、政策执行时间 

  政策从2009年开始执行,至2012年截止。2009年首次申报2008年度奖励补偿资金。 

  四、政策资金来源 

  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财政不需要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政府可依据苏政办发[200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由市、县财政相应安排资金。 

  五、奖补资金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之前申报上年度奖励补偿资金。 

  六、主要政策措施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系列政策共分为5大类16条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给予50%的奖励; 

  二是积极推动我省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新成立的以涉农担保业务为主的担保公司,按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担保公司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按涉农担保月均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按省内金融机构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新增贷款的1%给予奖励。 

  三是调动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支持涉农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新增设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省财政按不同地区分别给予30-50万元开办费补助;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于涉农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存款方面给予支持;对省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发行)费用,给予20%的补贴。 

  四是积极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发展。对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或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省财政按其入股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村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省财政按其股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农民创业、扶贫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主体的信贷投放。对当年投向苏北五市新增贷款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对苏北五市新增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创业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向省定的苏北地区1011个经济薄弱村以及和1011个经济薄弱村开展“企村挂钩”结对帮扶的企业发放的各类涉农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贷款,省财政按贷款年平均余额给予基准利率20%的奖励。 

  

(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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