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1]87号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人大和审计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评范围
2003年至2010年中央投资安排的农村沼气项目,主要考评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的农村沼气项目,兼顾血防资金、退耕还林成果资金、扶贫资金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沼气项目。农村沼气项目类型,包括户用沼气工程、小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等。
二、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即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和建成项目使用期,重点考评建成项目使用效果、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所影响因素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前期
考评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等。项目申报是否采取农户主动申请或自愿、是否考虑农户投入资金的能力,选定区域及家庭是否适宜沼气项目,项目村是否规划建立沼气技术服务站(点)等。
(二)项目建设期
1.考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中央投资是否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情形,地方资金是否到位,农户自筹资金的形式以及资金是否到位,项目投资控制是否合理。
3.考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是否按计划实施,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建设管理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实际建设工期是否控制在项目计划工期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是否符合规范程序和要求等。
(三)项目建成运营期
1.以项目户为单位,考评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的实施对户用能源的改善及存在的问题。重点考评建成使用后的运行维护情况及运行维护方式等,了解农村沼气项目建成后是否正常使用,地方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建成沼气项目正常使用,是否建立配套的农村沼气后续服务体系等;了解农户对农村沼气项目的意见或建议等。
2.以项目县为单位,结合农村沼气项目决策目标和项目建成运营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对农村沼气项目投资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果等,以及可持续需求进行评估,重点考评项目实施对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业增效的效果以及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情况等。了解地方相关部门等对农村沼气项目的意见或建议等。
3.分析农村沼气池正常使用和未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及对策措施等。
三、绩效考评形式
本次绩效考评,采取地方自行绩效考评和我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自行绩效考评为基础,核查机构核查主要是对各地自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实。核查机构分省(区、市)任务安排详见附件一。未安排核查的省(市)开展自行绩效考评。
(一)地方自行绩效考评
1.对2003—2010年中央投资的农村沼气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彻底摸清2003年以来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的家底。
2.自行绩效考评工作以项目县为基础单位。
3.为避免重复调查和考评,已在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沼气工程调查工作的通知》调查范围的项目,可直接运用其调查结果并按我部要求补充相关内容。
(二)核查机构绩效考评核查
1.实地核查
(1)农户走访及实地察看,户用沼气项目的项目村不低于所核查项目县全部项目村的10%,项目户不低于所核查项目村的全部项目户5%(每个项目村所核查的项目户不少于10个),但每个项目县核查的项目户不得少于全部项目户的3%。
(2)农村沼气项目乡村服务网点抽查比例,不低于核查项目县全部乡村服务网点的10%,但每个项目县所核查的服务网点不少于10个。
(3)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所查核项目县全部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工程的50%。
(4)规模化养殖大中型沼气工程全部核查。
2.项目县总体情况核查
(1)结合地方自行绩效考评报告,了解各项目县沼气项目建设及使用总体情况。
(2)按附表要求,重点抽查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项目县的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及使用情况。
四、绩效考评时间安排
(一)绩效考评培训安排
1.时间:2011年6月30日上午9—12点。
2.地点:财政部老楼六层第一会议室。
3.培训人员: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及核查机构相关人员。
(二)自行绩效考评截止时间
请在7月20日之前完成项目县自行绩效考评工作,7月31日前完成省级自行绩效考评汇总报告,并请省级财政厅(局)于7月31日前提供一份纸质稿和电子稿给核查机构、报送一份纸质稿和电子稿给我部(经济建设司)(通过财政部内网发至经济建设司投资处)。
(三)绩效考评核查报告
请核查机构于8月15日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于8月22日前提交绩效考评核查报告纸质稿和电子稿到我部经济建设司。
五、绩效考评其他要求
(一)自行绩效考评要求
1.请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要求,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考评工作,做好自行绩效考评的组织、指导,并督促地方主管部门和项目县做好相关情况的普查工作。
2.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如实汇总上报绩效考评报告,如实填报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建设及运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避讳,认真分析农村沼气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请按时提供和上报绩效考评报告和相关附表(详见附件二)。绩效考评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建设情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发挥情况,重点分析中央投资使用情况以及户用沼气使用情况。
(2)当前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资金使用及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分析户用沼气不能正常发挥目标效益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3)有关政策建议。
4.请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配合核查机构做好绩效考评核查工作,及时向核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督促项目县于7月20日前向核查机构提供各项目县自行绩效考评报告及相关附表。
(二)绩效考评核查要求
1.请核查机构按照绩效考评内容和附表要求,认真核实,随机抽样,入户核实,不走过场,确保取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2.请核查机构按时提交绩效考评核查报告和相关附表(详见附件三至附件六)。绩效考评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建设情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发挥情况,就中央投资使用情况以及户用沼气使用情况等重点内容,与地方自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2)核查发现的当前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资金使用及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户用沼气不能正常发挥目标效益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重点内容,与地方自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3)有关政策建议。
3.核查费用由我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等有关规定,按专项核查费用标准支付。请核查机构在完成绩效考评核查报告后,尽快将核查费用申请报告如实报我部(经济建设司)审核。核查费用申请报告包括:费用申请说明、核查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五)、《被核查单位意见》(详见附件六)、交通费票据(复印件)等。
4.请核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绩效考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应当对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管理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廉政要求。对违反有关纪律者,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我部监督举报电话:
经济建设司综合处,(010)68552889、68552864、68552521。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