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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政策

发布日期: 2012-11-08   00:00     字号:[ ]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要求,为加快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2011年制定《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农桥建设并实行规范化管理。一是实行农桥项目库管理。根据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要求,按照省支持农桥建设的定点、定位、定建设内容(改建、新建)、定建设规模(结构、长度、宽度)、定投资规模的“五定”等标准,实地勘察,确定需要新建、重建的农桥,以县为单位由省统一建立农桥建设项目库,并实行省、市、县三级动态管理。二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省财政对下安排农村桥梁建设补助资金时,采取分档补助政策,即对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及各县补助30%;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及各县补助50%;对盐城、淮安、徐州、连云港四市及各县补助70%;对宿迁市及各县补助80%。三是实行备案式项目立项,即由各市根据省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省级项目库中提取具体项目报省备案后实施。四是根据备案情况下达资金。五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责任和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桥建设资金管理,水利部门主要做好农桥工程技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人。

(编辑: zho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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