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金〔2012〕72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江苏省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117号)精神,引导各地设立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根据《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0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政策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金融处联系。联系人:叶松,联系电话:025-8363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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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 |
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江苏省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117号)精神,引导各地设立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支持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根据《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池由市、县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资金池额度的一定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合作银行和资金池按比例分担损失。
第三条 资金池设立按照“地方自愿、财政出资、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科技金融发展实际需要自主决定。
第四条 市、县财政出资设立资金池,省财政按一定规模配套,其中,省财政对省辖市本级设立的资金池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县(市)设立的资金池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资金池省财政配套资金从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资金池主要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第七条 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资金池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满足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先支持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及省辖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企业;优先支持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的数量根据贷款总规模确定。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金池额度及信贷放大比例。信贷放大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倍;
(二)贷款项目选择及确定流程。每年年初,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组织推荐科技贷款项目,合作银行独立审贷;
(三)贷款利率水平。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四)贷款损失确认标准和贷偿损失审批程序,由合作银行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认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贷款损失确认后,资金池予以代偿的条件及资金池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资金池分担的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贷款损失追偿由合作银行负责;
(六)单户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池额度的20%,单户贷款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七)资金池代偿后依法追偿所得及存款利息收入。原则上应滚入资金池使用;
(八)资金池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
第十条 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由各市、县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协商,经省财政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资金池+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
第四章 配套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池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配套资金文件;
(二)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市、县财政局的申请材料,重点审核合作协议条款内容,并根据审核结果将省财政配套资金拨付至各市、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合作协议规定的资金池账户,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根据代偿情况及贷款发放规模等,及时补充资金池规模,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配套资金申请及资金池代偿明细资料。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认真审核各地报送的资金池信贷发放规模、代偿情况及地方财政补充资金池情况等资料,对于因发生代偿导致资金池规模不足的,根据财力增长情况,省财政按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池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和截留、挪用省财政配套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度合作银行科技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表及统计表,并将资金池政策执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并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池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代偿及追偿情况和资金池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资金池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各地科技贷款放大比例、资金池代偿金额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情况,分析和评价资金池政策执行效果。对于政策执行情况较好的市、县,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位2年后,合作银行累计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仍未达到协议比例的,省财政厅将收回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财教〔2009〕178号)等省级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的其他银行信贷风险保障资金,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