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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政策之二

发布日期: 2012-12-24   00:00     字号:[ ]

  申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或垫付费用需要履行的程序

  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然后,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申请人的申请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各工作日内,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五)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

  我省道路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分布情况

  我省道路救助基金聘请紫金保险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省级在紫金保险总部设立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中心下设综合处、业务处、法务处三个处室,紫金保险江苏分公司、各地级市分支机构设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省内各县(市、区)设立道路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可以到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

(编辑: zho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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