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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政策之三

发布日期: 2012-12-27   00:00     字号:[ ]

  基金管理人为何要追偿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

  答:救助基金只是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它的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挽救受害人的生命,是一种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为了保障基金的正常有效的运行,基金垫付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偿还。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大力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以确保基金高效、平稳运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将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审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并于采取措施后3日内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

(编辑: zho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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