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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之社会管理创新工程(3)

     发布日期:2013-10-25  00:00        次  

三、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世界杯视频直播关于印发〈江苏省刑事被害人省级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法〔2011〕60号)规定,省财政从2011年起建立刑事被害人省级救助资金,重点对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赔偿义务人无赔偿能力、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救助。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提出救助金额,发放救助资金。省委政法委负责救助资金的审定,组织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初审小组开展工作,制定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开展工作研究、交流活动。省财政厅负责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审定意见下达救助资金,并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承办单位提出救助金额时,可按以下情形确定救助资金:1.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医疗救治费用巨大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12个月总额之内。2.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医疗救治费用巨大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24个月总额之内。3.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致死,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无劳动能力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或依靠刑事被害人生前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24个月总额之内。4.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存在上述第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按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救助资金,一般在36个月总额之内。

(编辑:zho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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