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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之社会管理创新工程(1)

     发布日期:2013-10-25  00:00        次  

一、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为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世界杯视频直播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7〕68号)规定,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1.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3.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4.购置法律援助接待、办案设备等。

(编辑:zho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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