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村庄环境整治工作
省财政设立省级村庄环境整治引导资金,对直接组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直接承担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按村庄环境整治任务量实行以奖代补,对村庄环境整治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引导资金向苏北地区、省级康居示范村、交通干线沿线等周边村庄及重点村庄倾斜,支持推动全省实施《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尽快改变村庄环境面貌和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切实落实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整合方案,确保村庄环境整治资金需求,带动地方财政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