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等有关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
我省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业筹资投劳),其比例应不低于财政资金的10%,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合作社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是土地治理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农民筹资投劳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办法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村民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决议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发[2006]40号)、《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世界杯视频直播、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发[2011]84号)、《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财农发[2010]41号)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专项设立的级次分为: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县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国家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有一般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科技推广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央农口部门土地治理项目。省级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有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沙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煤矿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立项的产业化项目分为财政补助项目和财政贴息项目,中央部门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能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1)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占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灌设备。(2)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砂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和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和培训;购置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3)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的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土地治理项目的申报:申报单位一般在当年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项目所在的镇政府及单独申报项目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一般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报下一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标准:(1)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90万元,不低于60万元,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2)财政贴息项目:贷款额度6000万元以内的利息,按当年财政部规定的贴息率进行贴息。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有: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业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实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申请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民数量多,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等条件。每年对申报单位的要求略有不同,2013年的条件为:(1)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2010、2011年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2010年、201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农业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流动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取得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一般于9月30日前向县(市)农发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实地考察,择优选项,再按规定程序组织材料报省、国家农发办批准。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具有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能力的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可申报科技推广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引进、示范、推广、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1)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任务书上报县市;(2)县市级建立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筛选报省级;(3)省级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年度计划下达市级控制指标;(4)市县两级拟定投资项目乡镇;(5)县级对拟定项目进行公示;(6)市级组织县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7)市级向省级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省级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