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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之民生幸福工程(11)

发布日期: 2013-09-18   00:00     字号:[ ]

十四、省级农桥建设项目政策

  1.省级农桥建设资金的筹措。省级农桥建设资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筹措,2003 年起,省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农资金支出结构,设立农桥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省财政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分配安排4.8亿、5.1亿、5.3亿支持农桥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以出让桥梁冠名权等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等投入。

2.省财政支持农桥建设的原则。(1)统一规划。农桥建设应符合当地村镇建设、交通建设等规划要求,并与农村河道疏浚、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与利用、农田水利、新农村建设等计划有效结合。(2)分级负担。农桥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共同投入,同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以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桥。(3)先急后缓。优先建设农民反映强烈、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农用桥梁。(4)分期实施。实行规范的项目库管理及分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标准和实施时间。年度实施计划内的农桥项目,当年计划,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凡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或跨年度在建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当年实施计划项目。

3.省财政安排农村桥梁建设补助资金的具体政策。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省财政安排农村桥梁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不同地区不同配比的政策:苏州、无锡、常州市资金配比为省30 % ,市、县以下70 % ;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市资金配比为省50 % ,市、县以下50 % ;盐城、淮安、徐州、连云港市资金配比为省70 % ,市、县以下30 %; 宿迁市配比为省80 % ,市、县以下20 %。市、县以下财政的具体配比由各市自定。对确属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生活急需的投资超过25万元的单座农桥,在确保完成省建桥任务的前提下,可纳入建设范围,但使用省补资金单座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4. 2013年我省农桥建设单桥补助标准。考虑各地农桥建设成本增加等因素,按照《江苏省省级农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省在原分档的单桥平均定额2012年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苏锡常和宁镇扬通泰单桥省级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了10000元和5000元。提标后,2013年的单桥平均定额省级补助标准除了宿迁市为9万元外,其余地区均为8.5万元。

(编辑: zhong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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