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加大对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重要考古项目的考古调查、资料整理、发掘、重要馆藏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等。安排专项资金1050万元,主要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习、传播活动资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贴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