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金〔2014〕4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宗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民委印发的《江苏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苏财金〔201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以下简称“民品贷款”)贴息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责任落实,强化民品贷款贴息管理
各市财政局、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民品贷款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
1.加强对民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民品生产企业在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意向后,应向各市民宗局提交贷款书面申请及《民品贷款申请表》(实施细则附件2),申请中应说明上一年度生产总额中民品生产占比、销售收入中民品销售及销往民族地区的占比等情况。市民宗局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民品贷款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请材料分别抄送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
2.加强对承贷金融机构贷款贴息的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本通知附件1)、贷款的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或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计息传票复印件、贷款使用明细、上年及本年民品定点生产企业民品生产和销售情况、贷款及民品贷款情况等,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各市财政局、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合同、凭证等材料只需报送电子扫描件)。各市财政局、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应对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每笔申请贴息的贷款均用于民品生产和销售。财政局重点加强民品贷款贴息财政资金的监管;民宗局重点对贷款企业资质、每笔贷款用途进行复核;人民银行重点审核承贷金融机构资质、贷款期限和利率政策,并核实贴息金额和补贴账户。
二、加强协调配合,理顺民品贷款贴息流程
各市财政局、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应做好衔接,加强协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民品贷款贴息管理的流程。
1.三部门收到每季度申报材料后,在分别审查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牵头填写《季度民品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本通知附件2,一式四份),三部门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留存,另一份由各市人民银行于每季度后6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民品贷款的利率、期限、实际用途等情况审核有疑问的,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共同对贷款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2.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收到各市报送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编制《江苏省民品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实施细则附件5),提交省财政厅和省民委。
3.省财政厅在收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交的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及时将每季度贴息资金拨付至各市财政局。
4.各市财政局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承贷金融机构。
5.各市财政局按年填报《年度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实施细则附件1),并于次年1月末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民委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各市财政局、民宗局和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强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获得贴息贷款用于民品生产专项用途。三部门每年应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开展民品贷款贴息项目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民族产品的实际情况、贷款的实际用途、利率及期限等。检查报告于次年一季度内报送省财政厅、省民委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财政厅、省民委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视情况对部分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的问题按《实施细则》作相应处理。
附件:1. 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2. 季度民品贷款利差补贴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