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村均由10万提高到12万(含划入“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专户”的五保户供养经费村均2.5万)。从2013年7月起,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税[2013]16号)的有关精神,加上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点地区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由村均由12万提高至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