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切实增强村级经费保障能力,确保村级组织有效运转,以2008年为基期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对村级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每三年左右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所需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省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县级标准人均财力水平,对经济薄弱地区适当给予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