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试点地区每村不少于8万元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基本保障制度,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根据试点地区农业人口、行政村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每村6万元、4.5万元、1万元不等,主要用于村内公共服务项目,支付常年管护人员报酬和设施维修费用。省补助后基本保障标准不足的部分,由试点地区列入年初预算,不得向镇村转嫁。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集体增加资金投入,确保设施项目管护到位、运行高效。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共投入资金7.33亿元,其中省本级安排6.3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