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不能强迫命令,不能主观决策;二是执行上限控制标准。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上限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额、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三是严格资金管理,杜绝平调挪用。向农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属议事主体所有,必须用于村内,用于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能用于村以外的项目或非议事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