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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财税[2013]59 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3年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世界杯视频直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