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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 2014-03-01   00:00     字号:[ ]

  为依法履行省级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级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事会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监事会办法的必要性

  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防止董事会、经理层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而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省级六家文化企业,除江苏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设立监事会外,江苏凤凰集团、江苏广电集团、江苏新华传媒集团、江苏演艺集团、江苏文化产业集团尚未设立监事会。省级文化企业作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骨干企业,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即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也不利于省级文化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此,根据省政府赋予我厅的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我们启动了监事会制度建设工作。

  二、制定监事会办法的依据

  监事会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等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3、《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政府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三、监事会办法制定的程序

  监事会办法于2012年8月份开始起草,期间我厅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多方调研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在厅内征求了人事处、法规处等相关处室意见。2013年2月,又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2014年2月,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形式印发了监事会办法。

  四、监事会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监事会职责、监事会组成、监事会规程、法律责任、附则等。

  在总则中,明确了监事会的委派范围,监事会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监督和管理,监事会依法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在监事会职责中,明确了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专职监事以及职工监事的各自职责。

  在监事会组成中,明确监事会由1名主席、若干名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按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程序确定。

  在监事会规程中,明确监事会开展监督活动的主要内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监事会应对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法律责任中,明确监事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企业财产,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致使企业利益、股东利益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编辑: sh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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