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1〕174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规范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保障机制,提高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省级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原则,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申请程序、使用与监管等行为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