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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苏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苏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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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