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目的:为支持苏北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省财政厅设立苏北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引导资金。为加强省级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73号)、《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3〕9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主要对苏北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的补助标准、资金分配、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