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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43号)和《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版)》(苏财工贸〔2013〕90号)文件要求,现对2013年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报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根据苏政办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标准的
(二)申报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在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外管、银行、环保等部门无不良纪录。
二、申报材料
(一)开办补助。
1.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5.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正常纳税情况证明;
6.母公司授权其管理的跨省以上的境内外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7.根据苏政办发〔2012〕14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供符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设立条件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8.升格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提供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说明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用房补助。
1.上述申请开办补助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
3.土地证、 房产证(自购、自建房),自购、自建房自用面积说明及证明材料,经商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的房屋租赁价格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确认章)。
以上开办补助及用房补助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已获得2012年度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的企业,在申请兑付2013年度补助资金时请填列《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一式两份,报所在地商务局(投促委)、财政局,无需再次提交申报附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投促委),市、县(市)商务局(投促委)会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制作汇总表(附件3)。各市(县)将申请表、承诺书、申请企业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省商务厅外资处,具体申报材料(一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资处。
请各地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条件的单位,根据以上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并对申报企业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所有申报材料请于
联系人:
省商务厅 外资处 朱 玮 电话:025-57710213
省财政厅 工贸处 史训平 电话:025-83633107
申请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补助资金
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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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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