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范围:经专门技术机构鉴定确认未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鉴定、拆除、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以及因拆除危房必需新建校舍的建设。
职责分工: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市、县级政府作为校安工程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负责筹措专项资金。省辖市财政对所辖区实施校安工程给予适当补助。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中小学实施校安工程所需资金由举办方负责筹措。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奖补资金。
资金下达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校安工程规划和实施情况进行分配,并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
考核验收:市、县级政府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结果、校安工程规划和年度工程计划,以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
奖惩情况:对于没有将专项资金首先用于D级校舍和有较大安全隐患校舍的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或者筹资不到位,导致学校仍在D级校舍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省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专项资金,或以扩大工程工作量、工程实施实绩等方法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和骗取省奖补资金,或违规乱收费、减少本级政府投入、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将核减下一年省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区省奖补资金资格直至通过预算扣回已安排的省奖补资金。
四、征求意见情况
多次与省校安办、省教育厅基教处、财务处磋商,并将征求意见稿发至部分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修改稿进一步提出修改建议,使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