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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度行政性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9   00:00     字号:[ ]

关于申报2014年度行政性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安监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60号)精神要求,现将2014年度行政性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围绕化解产能过剩、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等工作,重点关闭钢铁、有色(含稀土)、建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等产能过剩行业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

二、支持范围

一是2014331之前实施并完成关闭、符合支持重点行业的小企业。已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不得再次申报。

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且完成关闭的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2014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按以前年度表式,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与其它关闭企业分开填报);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

3)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经信部门或安监部门公章);

4)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已被注销的证明(原件); 

5)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的关闭验收证明。

6)企业职工花名册(需加盖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公章);

7)其它证明材料。

2.每个企业的材料成本、每个县(区)材料成册。

四、工作要求

1.市(县)财政部门分别会同经信、安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于58之前,将资金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安监局(申报文件一式7份,纸质材料一式4份),同时将企业汇总表发联系人邮箱。

2.属于“金属、非金属小矿山”的由财政局会安监部门,报省财政厅、安监局;其它关闭小企业由财政局会经信部门报省财政厅、经信委。

3.各市(县)经信部门和安监局要积极协助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组织申报工作,并加强资料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省经信委联系人:董晓佳  025-83392407

邮箱:dxjwuhan@163.com

省安监局联系人:钱晓明  025-83230739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度星  025-8363310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430

(编辑: xiong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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