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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发布日期:2014-06-12  00:00        次  

  一、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协议》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0第6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了《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整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对纳入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市、县(市、区)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每年按照省核定的市、县(区)年度整治村庄任务量、补助标准,计算确定当年整治资金补助额,下达到各市、县。省环保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3-2017年,主要是依据财政部、环保部与我省签订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协议》中确定的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期限确定的,所以存在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有不一致的情况。

(编辑:sh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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