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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农工办(部、委)、财政局:
为扎实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部署,2014年我省整合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与村庄规划建设示范,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是我省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新要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描绘好“美丽中国”江苏画卷的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的需要。
二、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目标
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是,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通过典型引路,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形成政策和资金的集聚效应,逐步建成一批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优美、产业特色鲜明、社会安定和谐、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本要求,发挥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制度优势,尊重农民群众主体作用,顺应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的新要求,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丽乡村积极性,让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二是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根据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和乡村传统文化保护需要,科学优化村庄布点。结合资源禀赋、建设基础、产业特点、乡风民俗等,突出地域特色,体现乡村风貌,因地制宜充实完善村庄规划。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与深化农村改革相结合,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深化农村产权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障制度等。
四是坚持县为主体,统筹协调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的责任主体,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和组织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取得示范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三、实施内容
美丽乡村建设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农村产业发展为基础,以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快规划发展村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切入点,以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为保障,因地制宜建设人文特色型、自然生态型、现代社区型、整治改善型等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
(一)编制示范村庄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示范村庄的具体需求,依据《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和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要求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各示范村庄建设项目有序实施。
(二)提升人居环境水平。着重从群众最关心、最亟需、受益最直接的村内道路、绿化、区域供水、污水处理、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等设施配套和环境卫生整治入手,加强村庄内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做到基础设施配套集约、齐全,公共服务设施适度、实用,满足村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升规划布点村庄人居环境水平。具体标准详见《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指导标准》(附件1)。
(三)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要以农村产业发展为基础,确保示范村产业有发展。通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完善农田等基础设施,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挖掘乡村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休闲观光和农家乐等产业;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受益机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四)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投入机制和管理制度,保证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村民议事、村级财务管理和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通过村民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村民文明素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示范工作要求
(一)示范范围。结合前几年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情况,对尚未实施示范试点的县(市)给予适当倾斜,纳入2014年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范围的县(市、区)详见附件3。各县(市、区)推荐的示范村庄应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村两委班子要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突出重要地段和窗口地带示范,优先选择靠近交通干线且相对集中的村庄。注重与村庄环境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河塘整治等相关工作衔接,已公布为“中国传统村落”和已通过村庄环境整治“三星级”康居乡村验收、已实施过示范试点的村庄不纳入示范范围。
(二)特色优先。将示范村庄分为特色样板示范村庄和面上示范村庄两种类型。全省选择20个左右特色样板示范村庄,优先选择:(1)依山傍水、地形富于变化,具有自然景观特色的村庄;(2)具有与村庄建设有机结合的特色产业(如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特色手工业等),有乡村旅游发展潜力的村庄;(3)在布局形态、建筑风貌等方面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面上示范村庄也要突出自身特点,与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相结合。有条件的示范村庄可同步开展绿色农房建设(改造)试点示范。
(三)奖补标准。省级财政总体按照不高于1万元/户标准进行奖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分类分档奖补。二是建设整治工程量。根据村庄实际建设整治工程量,对新建部分奖补标准适当高于整治部分。开展绿色农房试点示范的村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三是向特色样板示范村庄适当倾斜。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相关环境整治,实行项目化管理。县(市、区)要整合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等专项资金,加大美丽乡村建设投入。
(四)申报程序。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的申报程序如下:
1.县(市、区)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库,每年择优推荐示范村庄。省级示范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村推进,其中选定1个自然村庄作为示范村,规模不少于200户,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准建设,其余自然村庄应达到村庄环境整治相应标准。
2.各示范村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3.以县(市)为单位组织编制示范实施方案,报省级审核。市属区实施方案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审核。
4.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申报材料,确定示范村庄名单和实施项目清单,批复示范实施方案,核定省级奖补资金并预拨部分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5.特色样板示范村庄规划成果,由省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面上示范村庄建设规划由各示范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五)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综改办、建设局、规划局、农工办(部、委)、财政局申请报告;
2.实施方案,包括:示范实施范围、实施项目清单、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农村产业发展及保障措施、深化农村改革、农村社会管理等内容;
3.示范村庄申报表(见附件2)、示范村庄的村庄规划成果;
4.示范村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实施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原件。
(六)其他事项。各县(市)要在6月20日前向省申报示范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1.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系人:汤成国,电话:(025)83633086,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3室;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曲秀丽,电话:(025)51868526,电子信箱:czb05@126.com,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6号江苏建设大厦1711室;3.省农业委员会,联系人:徐永章,电话:(025)86263938,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1913室。市辖区申报材料由省辖市统一上报。2015年上半年,示范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完成,相关环境整治基本实施到位,省组织验收。达到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准的,拨付余下奖补资金;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示范标准的,扣回已预拨的奖补资金。
五、组织领导
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建设、规划、农经、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合力做好这项工作。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研究落实美丽乡村建设政策措施;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荐示范村庄建议名单、做好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示范村庄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及技术审查工作;农经部门指导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省辖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指导县(市、区)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全过程技术指导,督促项目有序推进,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示范工作。
附件:1.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指导标准
2.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申报表
3.2014年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范围
省 综 改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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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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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农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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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财 政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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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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