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配套投资,即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省财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2014年,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4﹞12号)和省财政厅有关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的精神,设定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投入配套比例。市对县以下财政的具体配比由各市自定。二是制定单桥平均定额省级补助标准。省在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时,按照投资配套比例,采用单桥平均定额补助方式下达各地补助资金。2014年,单桥平均定额省级补助标准为8.95万元。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省补资金对各地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办法,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农桥建设。三是单桥使用省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办法。对确属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生活急需的投资超过25万元的单座农桥,在确保完成省建桥任务的前提下,可纳入建设范围,但使用省补资金单座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