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有关变更及终止事项时,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各事务所(分所)在完成网上备案操作的同时,需提供书面备案材料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2.网上备案操作请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www.ac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