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52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