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2014年,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苏组通﹝2014﹞6号),调整后的补贴标准具体为:担任村“三大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职务20年以上,离任时仍担任“三大员”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360元、340元、320元;15年到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340元、320元、300元;10年到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别为320元、300元、28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确定,但县域内标准相对统一,由乡镇财政打卡发放。上述范围内人员已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通过买断工龄等形式已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通过农村低保、临时生活补助等形式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