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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厅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14〕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厅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二、规范分配办法
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具体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批准同意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在分配办法外自行制定津贴补贴项目,不得私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因实际情况变化,原分配办法需要调整的,应重新履行上述审批、备案程序。
三、健全财务制度
各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银行卡。各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统一明细核算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除工资福利类科目外,其他科目一律不得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四、强化责任监督
各单位要切实维护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的意识,加强对单位分配办法及执行情况审核把关和督促检查。厅办公室、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处和驻厅监察室将加强对厅属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督查,将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作为年度财务收支检查的重点,一经发现单位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将根据《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2号)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2013年3号令)等有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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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