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内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行政村以及村以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的小型水利、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级组织投入为基础,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应由农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