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一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确定。2014年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后,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3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