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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 2015-07-22   10:28   字号:[ ]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1)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多渠道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二是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元-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养老待遇水平。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2014年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月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4)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09年12月29日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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