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7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处理投诉的程序是根据(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