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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2-20   00:00     字号:[ ]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12号)和《省直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统筹基建资金的使用遵循“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三、资金扶持的范围是什么?

  (一)经省政府同意的省级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投资项目,其中新增财政投资在1.5亿元内的,原则上由预算资金与统筹基建资金按2:1比例分担,超过1.5亿元的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协商确定。

  (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省级部门(单位)政权和职能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项目。

  (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由统筹基建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资金申报的方式是什么?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立项时会商省财政厅确定投资总额和资金分担比例,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项目可适当简化手续,报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只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对已立项实施的省重点、重大项目因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概算申请使用统筹基建资金的,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4号)相关规定报批。

(编辑: x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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