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江苏省会计平台>政策解读

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29  00:00        次  

  一、实施期限.

  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实现全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目标,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

  1、项目范围

  (1)列入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的建设项目;

  (2)规模以上港口、客货运输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装备应用,能耗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生产工艺集成改造,及多式联运等先进的运输组织项目;

  (3)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

  (4)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5)其他符合国家、部省节能减排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范围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必需条件,且项目实施地在江苏境内;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3)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二)补助标准

  1、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建设项目、技术转化和装备推广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补额度,单个项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补资金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减排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1000元,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补。

  3、对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照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补额度,奖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和建设费的10%。

  4、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效果情况,适当给予支持。

  三、申报流程

  1、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等所确定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重点工程以及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发展需求,编制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共同发布。

  2、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交通运输科技节能减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3、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内容、范围、条件等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省级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经所属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交通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必要时开展实地勘察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财政资金已经补助过的项目、节能减排效果不理想或经济社会效益不大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和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5、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

  6、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或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需实行招投标的,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县申报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部门;非市县申报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编辑:xuss
上一篇:
下一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