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标准和来源。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等同于增资,而是在规范这些单位津补贴基础上明确实行绩效工资政策。对绩效工资达到规范标准以上的单位,不再增资,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规范后解决。
2.适当统筹和补助。按照规定要求确需增资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和动用结余安排。确有困难的财政补助单位,由省财政分别不同类型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原全额事业单位原则上按承担行政职能、公益服务一类考虑,原差额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公益服务二类进行考虑。
3.重点保障退休人员。鉴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实施绩效工资后,省财政和事业单位共同对退休人员待遇予以重点保障。